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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绿叶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来源: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3-12-28 17:10:07 浏览次数:1580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工正当权益,规范社工考勤和请休假,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东莞市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下称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构的全体社工。

第三条 机构行政部是机构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全体社工考勤表的收集和汇总;不定期检查社工的考勤情况;按规定审批同工休假;对违反本制度的社工提出惩处意见。

第四条 社工请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和损害机构利益的活动,一经发现均作辞退处理。

第二节  请假程序

第五条 所有社工必须严格按照请假程序执行,社工请假需提前告知组长,由组长核实清楚并签字后机构行政部申请,机构行政部与社工所在用人单位沟通后进行审批,机构审批通过,请假生效;机构审批未通过,仅凭用人单位的审批意见,请假无效。

第六条 社工因事、病、婚、丧、生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既定程序执行,经有关人员批准并移交工作后,方可休假。有关休假申请手续规定如下:

(一)非紧急情况下,社工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注明休假种类、休假时间,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机构在当日给予回复。经用人单位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如用人单位或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及时签署,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给予回复,《请假单》交由组长临时保管,交给组长的《请假单》必须是签字的原件。组长须于每月例会时将所在小组所有《请假单》统一交回行政部汇总及存档。

(二)因情况紧急事先无法办理休假手续的,须及时以电话或者传真等形式联系组长报备,以便做好后续工作安排,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休假手续。

第三节 请假类别

第七条 公假:

(一)机构或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的会议和培训学习。

(二)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外出培训、旅游。

(三)其他属于公假事宜。

(四)公假必须告知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八条 事假:

(一)社工因事请假,须提前1天告知组长或机构,在机构行政部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机构行政部主任及机构副总干事签名批准;三天以上需由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当月事假1天以内(含1天,即8小时)不扣除工资,当月一次事假2天以上(请假时间超过16小时),按照实际请假时间扣除超出1天部分的相应工资;在一个工作年度(12个月)内,事假累计天数在25天以上(含25天),取消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评审资格。

(二)请事假时必须亲自处理,社工应依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原则上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超过25天。

(四)事假期间不带薪。

第九条 病假:

(一)社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向机构请假,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向机构行政部报备。三天以上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机构总干事签字批准。上班后应出示公立医院的证明及相关凭证,补办病假手续。如未能提供有效医院证明,将按事假处理。

(二)病假期间享受80%的带薪工资,请病假10天以上(含10天),可享受60%的带薪工资。

(三)当月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的,则按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发放当月工资。

第十条 工伤假:

因公致伤、致残者,凭医院证明消假。社工工伤,须经所在派驻单位证明,机构行政部调查核实,方可作工伤处理,并逐级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及证明,工伤以一次性痊愈为止,工伤期间带薪休养。

第十一条 婚假:

(一)婚假为带薪假,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二)依法结婚的社工享受婚假待遇,给予婚假5天,晚婚(女方23周岁以上,男方25周岁以上)给予婚假15天。社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社工自理。

(三)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享受婚假待遇;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休假的,提前7个工作日向机构提出申请,经总干事批准后,可以延长至一年内享受婚假待遇。

第十二条 产假:

(一)产假为带薪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已婚女社工生育时,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含产前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育一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晚育(24周岁生第一胎)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如遇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三)休产假须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查验和存档备查。

(四)女社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证明资料,给予15天至30天的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流产假。

(五)男社工在妻子晚育且生育第一胎的情况下的陪产假为10天(工作日),陪产假应在婴儿出生前15天至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休完,不得提前或延期休。

(六)女社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产假工资,但可休90天产假。

第十三条  丧假:社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七天(包括往返路程所用时间);社工的非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五天(包括往返路程所用时间)。丧假如遇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休假期间视作正常出勤计薪,需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以备查验及存档。

第四节 年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机构社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社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的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 机构社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 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社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社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社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社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社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 机构可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社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社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机构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社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社工休年休假的,经社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社工休年休假。对社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机构应当按照该社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社工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可一次性补休,但不得要求机构折现补偿。年假可以优先冲抵事假。

第十九条 休年假仍需按照既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节 加班与调休制度

第二十条 为确保社工的身体健康,应控制加班时间。当日工作应尽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若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在非工作时间安排工作1小时(含1小时)以上算作加班。

第二十一条 加班、调休程序:

(一)为更好地培养社工的工作安排及时间管理能力,要求社工在加班及调休时必须要提前做好所有工作安排。必须在有效的加班后才能安排调休。调休要有组长的签名同意并向机构行政部报备方能生效;

(二)因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及前线服务需要加班者,依实际情况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如实填写《加班申请单》交给相应人员签字确认,同时由组长向机构行政部说明,确认后由组长统一将《加班申请单》交由机构行政部存档。如遇特殊情况应口头获得督导及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加班生效后,社工即可获得与加班时间相同的调休时间,机构不另外支付加班费;若用人单位决定支付加班工资,则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加班单上注明,由用人单位按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加班、调休准则:

(一)具体制度严格按照机构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要求加班之外(处理文案工作原则上不能算加班),社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必须直接与自己的服务或服务对象有关。如遇紧急情况(如处理服务对象的轻生等紧急事件),可当时口头告知督导及组长,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加班和换休时间可以累积,但除特殊原因以外,一个月换休不能超过5天或40个工作时,春节休假当月不能超过3天或24小时。调休必须在加班完成后1个月内进行,未进行调休的加班视为自动放弃。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时间不安排调休和补休。调休时间不得和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长假放在一起,特殊情况除外。

(三)《加班申请单》须妥善保管,若有遗失的情况下,且用人单位因实际原因不予补办,即此实际加班时间或休假时间不被承认。

(四)每月例会时由组长将所在小组所有社工的《加班申请单》和《调休申请单》交到行政部检验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加班,不予调休或补休:

(一)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二)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三)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四)机构或用人单位所组织的郊游及其它娱乐活动。

(五)在非工作时间,同工自愿前往办公地点。


第六节 惩处

第二十四条  当月迟到、早退一次(每次以30分钟为下限),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当月迟到、早退两次者(每次以30分钟为下限)或迟到、早退一次达1小时及以上者,均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一个工作日工资。

第二十六条  当月旷工一天及以上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旷工一天,扣发日工资的200%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工两天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处分并扣发两个工作日工资的200%。

(三)当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包含三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工与机构因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