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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来源: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3-12-29 15:02:59 浏览次数:1685
第一节组织重要事项变更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构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机构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民政局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机构重要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四条 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共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人数通过,并由机构向民政局书面报告。
第五条 修改章程的,在理事会通过后的5天内,报民政局批准。
第六条 关于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以及理事会成员的更替,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总干事、副总干事、理事的选举与罢免的两个重要事项的决议,在理事会通过的5天内应当向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中心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局申请变更,自民政局审查同意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材料,并向民政局备案。

第二节 大型活动及事件备案
第八条 在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以及涉外活动等内容的重大活动前经理事会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备案,获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开展。
第九条 本机构重大活动报告送达后,经市民政局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时,本机构应该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十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进行成效评估,并进一步跟进活动,存在问题等,再以书面报告形式送达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中心应当向民政局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资源整合证明材料,包括资源整合证明,捐赠接受证明以及感谢信,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接受公开的募捐,资助之前,社工首先提出申请,填写《绿叶社工接受捐赠申请表》 ,经组长初审后报机构复核,报用人单位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接受捐赠。如涉及金额或物资价值达十万元或以上,需及时向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在机构运营过程中如遇司法诉讼等情况,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法院应诉通知书后三日内报告市民政局及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