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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职业道德准则
来源: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3-12-29 15:06:22 浏览次数:1579

第一章  总则

    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为己任。社会工作者坚持“助人自助”宗旨,提倡社会互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对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权和其它应予保密的权利。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努力开发及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工作对象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要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三章  服务责任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对工作对象负责,不得有任何侵犯工作对象利益的言行 。

第三条  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工作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工作对象所接受的服务将可遭受的风险、权利、社会与义务。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对自己的能力有所了解,当工作对象的合理需求超过自己的能里范围,为求工作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会工作者应咨询同事或者寻求其他资源及其他专家的帮助。

第六条  当社工的专业服务目标达成或不能满足工作对象的需求时,社会工作者应及时决定是否终止与工作对象的专业关系与服务。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在终止服务时,需谨慎考虑到各种因素,同时减少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准备终止或中断服务时,应先行告知工作对象,如有必要需根据工作对象的需求,转介至其他机构,使服务得以继续。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己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到对工作对象的专业评估。

第四章  专业修养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确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为专业献身的精神。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不断增进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通过参加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技能。通过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技能,帮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从事专业服务或研究时,应保护工作对象及相关参与者使之免受身体或精神上的不安、危险及损害。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从事服务或评估时,只能与直接有关的专业人员在专业目的下进行讨论。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预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资料。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对工作对象的资料保密,从而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如工作需要公开工作对象资料时,必须事先取得工作对象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避免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具体身份的资料外泄。

第九条  当工作对象提供有关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其记录中涉及有关他人事务的机密性。在录音、录像、笔录或有第三者介入观察时,应取得工作对象的同意。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不可利用专业关系来谋取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成员的困难和疾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对待工作对象应平易近人,热情谦和,注意沟通,建立互助依赖的关系,努力满足他们各种正当的要求,并帮助他们在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平衡。

第三条  对待同行,应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业务上,诚意合作,遇到问题时,互相探讨,坦率交换意见,或善意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的提高。

第四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社会成员需要社会工作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六条  对待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自觉服从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努力使领导和单位的计划实施获得最佳效果,圆满地完成社会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守则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工作者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依据本守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及适应的措施,协助其他提供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五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