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用人单位关系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是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社工机构用人单位是指,购买社工服务
以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作方,主要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一、机构与用人单位关系分析
用人单位主要通过倡导成立、主管业务、政策支持和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影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社工机构具有社工专业的‘中立’属性,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上应为合作伙伴关系。
二、机构与用人单位关系管理
(一)机构与用人单位关系管理目的
1、合理利用、引导机用人单位的积极期望,使其对机构产生积极影响;
2、合理澄清机构与用人单位关系,做好各自定位,确保专业服务顺利开展;
3、实现服务价值的最大化以及双方要求与期望最大限度满足,保证机构顺畅运营、服务对象获得最大利益。
(二)机构与用人单位关系管理原则
1、尊重用人单位对机构的关注,并在决策及其实施中充分考虑其利益;
2、积极且及时沟通,了解其诉求,并将此诉求与服务对象利益结合;
3、与用人单位协同共事,采取得力措施使得所机构开展的服务符合其利益最大化。
(三)机构与用人单位关系管理策略
作为服务提供者,社工机构需要与用人单位加强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策略如下:
1、机构定期走访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进行相应工作汇报;
2、机构同工在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后做相应的记录。
(四)机构与用人单位沟通反馈机制
1、定期与用人单位进行正式、非正式沟通,包括走访、电话以及网络沟通;
2、确定走访面谈内容:
(1)工作汇报。针对所属岗位、中心等服务进行汇报,总结和交流工作;
(2)听取要求。听取用人单位对于机构、服务、社工等方面的要求,即时回应需求;
(3)对在岗社工工作满意度。征询用人单位对在岗社工工作的满意情况, 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4)合同拨款等情况。关注合同拨款情况,并积极主动建议按时拨款。
3、积极参与与用人单位、社工等多方工作总结会、交流会。
三、实施及说明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所有。